
干燥失重
取本品,在105°C干燥4小时,减失重量不得过0.4%(通则0831) 。
炽灼残渣
取本品1.0g,依法检查(通则0841),遗留残渣不得过0.1%。
铁盐
取本品1.0g,依法检查(通则0807),与标准铁溶液1.0mL制成的对照液比较,不得更浓(0.001%)。
重金属
取炽灼残渣项下遗留的残渣,依法检查(通则0821第二法) ,含重金属不得过百万分之十。
砷盐
取本品1.0g,加水23mL溶解后,加盐酸5mL,依法检查(通则0822 第 一法),应符合规定(0.0002%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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